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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7MA****5W3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23民初786号
    案号 (2021)皖1723执1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池州天弘矿业有限公司货款87000元及利息610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日利率0.1%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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