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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望湖阁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MA****8D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8542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4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20-0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望湖阁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31396.74元及能耗费44662.16元,合计276058.9元;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望湖阁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76058.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被告马学新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望湖阁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4元,由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6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望湖阁餐饮有限公司、马学新负担3558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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