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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桐庐县富春未来城320国道和东兴路交叉口西北侧杭州圆宁科技-B区商住项目施工工程,该工程的职工宿舍位于桐庐县城石马路与云栖中路交叉口,宿舍生活区设有垃圾分类投放点1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已设置到位。2021年06月28日10时15分,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陈志炜、方淑菲对该宿舍生活区垃圾分类投放点检查时发现,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剩菜等易腐垃圾,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影响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置,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