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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七里香溪二期工地施工单位,为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有效监督工地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工地现场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其它垃圾投放,于2021年06月01日14时30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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