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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2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9月7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和五金制品产销。原有项目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但该单位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喷枪设备及喷漆工序,上述新增设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二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内容 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9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