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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178****38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3民初3385号
    案号 (2020)苏0723执18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工投集团日晒制盐有限公司货款6188638.53元及利息(以238562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从2019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16773.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5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25元,由被告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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