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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福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2153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15131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8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福泉、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润心借款本金251,900元;   二、被告蔡福泉、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润心借款利息(以251,9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2,522元,合计8,622元,由被告蔡福泉、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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