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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庆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091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3民初6631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9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4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邹建良借款156万元及利息(本金15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2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被告浙江东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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