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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石市监处罚〔2022〕2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785.9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05
    决定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徐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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