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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石市监处罚〔2022〕2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345450元;没收违法所得:12235.7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4
    决定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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