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石市监罚字〔202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312元;3.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4720元;4.2项罚没款合计共603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3
    决定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