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交罚决字[2020]第33068351201000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05月08日,驾驶员龚飞彪驾驶浙G.60216重型自卸货车,从新昌县运输塘渣到上虞区。03时途经嵊州市京福线527国道好运来路段,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查后发现:浙G.60216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的塘渣超过车辆顶部,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塘渣脱落扬撒。浙G.60216重型自卸货车所属的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5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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