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090120050700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04月15日19时44分,我局瓶窑中队陈依俊、钮建杰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驾驶员陈恒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G53136的重型自卸货车从G25长申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第TJ01标段瓶窑西互通宕渣开挖点装载散装货物(宕渣)出发,准备将一车宕渣运往风坑坞碎石加工场,当车辆行驶到余杭区瓶窑镇G104(京福线)彭公竹制品市场路段时,被执法队员发现,车上载有散装货物(宕渣),但未进行覆盖,现场无遗撒,当事人行为属于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未进行覆盖,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责令整改后,当事人现场改正了违法行为。2020年4月22日,本案经批准立案。取证照片3张,现场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照片1份,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各一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7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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