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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78****74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2民初1444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邓新民、肖建妮与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9日签订的《房屋委托出租经营协议书》。 二、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邓新民、肖建妮支付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租金64181元。 三、驳回原告邓新民、肖建妮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元(原告邓新民、肖建妮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02.5元,由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给原告邓新民、肖建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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