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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78****74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2民初1428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李松与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屋委托出租经营协议书》。 二、被告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爱明返还位于宜洋汽车后市场编号为C1-000250的房屋。 三、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松支付截止2017年10月31日的租金82851元,并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承租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每日12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 四、驳回原告李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1元(原告李松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35.5元,由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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