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40269****084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民初8415号 |
案号 | (2019)川0191执9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日期 | 2019-04-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11480430.67元及此款按年利率11.7%计算至代偿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其中348553.25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10499943.85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计算,631933.57元自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被告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7月28日、9月30日分别还款2万元、2万元、2万元,共计6万元,此款在应付的罚息中扣除); 二、被告威远县油房湾炭质高岭石泥岩厂、成都安贵贸易有限公司、胡永红、朱菊容、朱安贵、胡锦秀、朱安俊、郭静、郭航、陈佑清、朱凌、朱纯斌、李同立、胡梅英、胡利英就被告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代偿款11480430.67元及此款按年利率7.8%计算至代偿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348553.25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10499943.85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计算,631933.57元自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下列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1.朱安贵、胡锦秀所有的位于青羊区八宝街1号2栋1单元28层6号房屋(权1174667)、2.郭航所有的位于武侯区紫藤路8号1栋1单元9层901号房屋(权0954973)、3.陈佑清、郭航所有的位于武侯区旅游村2栋2单元3层5号房屋(权0063418)、4.朱安俊所有的位于高新区芳草街6号12栋-1层46号房屋(权1604464)、5.朱菊容所有的位于武侯区少陵路50号9栋2单元9层2号(权1574470)、6.朱安俊、郭静所有的位于高新区芳草街6号2栋3单元9层15号(权0769599)、7.朱安俊所有的位于高新区芳草街6号2栋-2层129号(权1315961); 四、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下列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胡永红持有的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420万元、占42%的股权;2.朱安俊持有的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370万元、占37%的股权;3.朱安贵持有的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210万元、占21%的股权; 五、被告威远县油房湾炭质高岭石泥岩厂、成都安贵贸易有限公司、胡永红、朱菊容、朱安贵、胡锦秀、朱安俊、郭静、郭航、陈佑清、朱凌、朱纯斌、李同立、胡梅英、胡利英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6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1323元,由被告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威远县油房湾炭质高岭石泥岩厂、成都安贵贸易有限公司、胡永红、朱菊容、朱安贵、胡锦秀、朱安俊、郭静、郭航、陈佑清、朱凌、朱纯斌、李同立、胡梅英、胡利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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