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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安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9600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周商初字第00377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2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1
    发布日期 2017-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意达加(昆山)精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4375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6246元,减半收取3123元,由被告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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