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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建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3894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477号
    案号 (2016)粤1972执46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0
    发布日期 2016-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3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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