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12号被处罚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联系电话:1895868073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工位号)2019年9月20日,被处罚人作为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项目(农港城二期)工地的施工单位,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工地旁的统一村河塘里擅自设置取水泵取水,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改正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的行为。被处罚人已按要求改正。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明2019年9月20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建的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项目(农港城二期)工地旁的统一村河塘里,利用取水泵抽取统一村河塘内河水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O.1018671)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被处罚人改正的内容和要求。三、委托代理人黄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取水泵抽取统一村河塘内河水的详细经过。四、委托代理人黄霑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其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是被处罚人是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项目(农港城二期)项目的施工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被处罚人采取补救措施,补办取水许可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处罚领导时间]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8 |
决定机关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