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弃置泥浆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88号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联系电话:1336263577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2019年10月14日8时30分,执法人员到巡查至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工地时,发现工地正处于桩基施工阶段,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是该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施工时将工地污水通过围墙漏洞流入下岸河河道。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发《台州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5日9时前停止排放污水行为并清理河道已排放淤泥。2019年10月15日9时10分,执法人员再次到工地勘查改正情况。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只对工地围墙进行堵塞,停止了污水排放的行为,但未对河道的淤泥进行清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2019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草图,证实了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工地当事人施工时将工地污水通过围墙漏洞流入下岸河河道,造成河道河床抬高。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0:1018686)证实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排放污水;清理流入下岸河河道的淤泥。三、2019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实当事人未按《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0:1018686)要求自行整改。四、委托代理人张金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施工时将工地污水通过围墙漏洞流入下岸河河道,造成河道河床抬高的时间及经过等详细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实了当事人是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的施工单位。六、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适格。现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采取治理措施,对于当事人的逾期不改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8 |
决定机关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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