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弃置泥浆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10号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联系电话:1895868073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工位号)2019年9月20日8时30分,执法人员到巡查至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项目(农港城二期)工地时,发现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往工地南边的河塘跟徐山泾河道排放污水,并在河道边发现泥浆沉淀物。工地的施工单位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发《台州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在2019年9月21日9时前按内容进行改正。2019年9月21日9时10分,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给予当事人立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2019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草图,证实了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项目(农港城二期)工地施工单位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往工地南边的河塘跟徐山泾河道排放污水,造成河道河床抬高。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0:1018672)证实执法人员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水;清理河道淤泥。三、2019年9月2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实施工单位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0:1018672)要求自行整改。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霑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施工单位将工地里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工地南边的河塘跟徐山泾河道的时间及经过等详细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实了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项目(农港城二期)工地的施工单位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六、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适格。现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采取治理措施,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改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7 |
决定机关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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