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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86号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联系电话:1336263577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2019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工地时,发现施工单位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取水泵抽取工地内的下岸河河道内的河水,用于桩基施工和工地出入口冲洗设备使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准备补办取水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明2019年10月14日9时00分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取水泵抽取工地内的下岸河河道内的河水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O.1018687)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被当事人改正的内容和要求。三、委托代理人张金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取水泵抽取工地内的下岸河河道内的河水的详细经过。四、委托代理人张金华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是当事人是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的施工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补办取水许可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处罚领导时间]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7
    决定机关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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