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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11号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联系电话:1380659916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工位号)2019年9月20日10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项目工地时,发现施工单位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造成工地门口道路污染。污染的道路面积约50平方米左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完成污染道路的清洗,并对工地里的建筑垃圾(渣土)完成清运,当事人也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完成了污染道路的清洗和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草图,证实当事人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项目工地,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二.委托代理人周洪虎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了当事人是台州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项目的施工单位。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已核实其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五.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018665,证实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清洗污染道路、清运工地建筑垃圾渣土。六.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适格。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处罚领导时间]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0
    决定机关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