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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87号被处罚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31081********4050联系电话:1311653366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工位号)2019年9月11日15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椒江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工地,发现在工地东面的沙田村田地里有建筑垃圾泥浆倾倒弃置的现象。倾倒弃置的泥浆:长为30米,宽为60米,面积共计1800平方米。经调查,工地在桩基施工阶段,桩基施工单位是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被处罚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泥浆的行为,并要求被处罚人于2019年9月19日17时前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泥浆,被处罚人也即刻停止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泥浆的行为,并已经开始按要求对泥浆清理。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明2019年9月11日15时00分,被处罚人在椒江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工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泥浆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O.1006381)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被处罚人改正的内容和要求。三、委托代理人顾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在椒江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工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泥浆,最后被执法人员查处的详细经过。四、委托代理人顾伟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椒江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工地劳务分包人为被处罚人台州精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1
    决定机关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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