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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43号被处罚人:台州精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L21G7D(1/1)法人或负责人:林枫联系电话:1311653366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141号(工位号)2019年9月3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椒江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工地,发现工地正处在桩基施工阶段,在工地东面的疏港大道有建筑垃圾渣土污染的现象,现场有大量垃圾未及时清运。污染的道路:长为200米,宽为1.5米,面积共计300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对被处罚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于2019年9月3日12时前改正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被处罚人已于2019年9月3日12时前清运工地内建筑垃圾,并清理污染的道路,减轻了违法行为后果。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草图,证实被处罚人在椒江区纬一路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工地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被执法人员查处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二.询问笔录1份,证实被处罚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已核实其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四.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实了执法人员责令被处罚人于2019年9月3日12时前改正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五.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适格。六.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实被处罚人为该工程分包人。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7
    决定机关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