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本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MA****C9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刑初842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5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0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单位天津本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葛小汀在生产、销售防护口罩的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证人张震证言、被告人葛小汀的供述并结合证人荣振国、樊烁、张鹏证言及张震等人与姚潇的微信聊天截图、检验检测报告等,能够证实被告单位天津本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熔喷布的采购环节对产品质量的合格与否持放任态度,对大部分熔喷布的质量没有把关,对姚潇通过微信提供的检测报告亦没有进行形式化的审查;在熔喷布进货之后没有进行规范的质量检测;在销售成品口罩环节没有严格履行质量检测义务。以上情形能够认定被告单位对不合格口罩的生产持放任态度。 虽然被告单位在企业管理制度上亦有规定,但对关键原材料熔喷布的质量管理及对成品口罩的质量管理均存在管理缺失,均没有建立起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虽然天津本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了三台手持简易检测熔喷布过滤效率的设备及于2020年3月9日、4月3日委托有关部门对样品进行抽样检验,但是被告单位在对熔喷布及成品口罩相关检测的有效性和覆盖面上均没有进行规范严格的操作,对熔喷布及口罩的质量把关均持敷衍、了草、形式化操作。虽然被告单位在2020年5月份亦委托有关部门对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及在2020年4月28日、5月6日先后购买颗粒物过滤效率测试仪(配套夹具)及于2020年5、6月份对相关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等,但相关行为大部分系在发现销售给潘阳泰的口罩出现质量问题之后进行的。故综合以上情况,能够证实被告单位对不合格口罩的生产持放任态度。被告单位所生产的不合格口罩已不仅仅是产品质量的瑕疵问题。故本院对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葛小汀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葛小汀系天津本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葛小汀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及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与被告单位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系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犯罪,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被告单位已退还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亦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天津本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5万元。 (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葛小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