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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本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MA****C9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12096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2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本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新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损失545309.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6.5元,由被告天津本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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