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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2315****47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3民初1448号
    案号 (2021)闽0923执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6-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朗逸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货款 255 054元及利息损失(以255 05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朗逸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 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529元,减半收取计2 764.50元,由被告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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