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运罚决字[2017] 第33032451171001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荆分公司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03月08日08时50分,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嘉县223省道岭下地段巡查时,发现浙C.L2789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叶财林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叶财林驾驶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荆分公司的浙C.L2789中型普通客车,运输16人从乐清开往永嘉九丈,该车线路牌为大荆客运中心-庄屋。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荆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09 |
决定机关 | 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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