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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运罚决字[2016] 第33038251161008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荆分公司 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来源:现场稽查查获,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荆分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经现场调查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现已查明2016年08月17日09时20分,乐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雁荡镇江边村巡查时,发现浙C.L2291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施良松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施良松驾驶浙C.L2291客车从西门岛开往白溪,途经雁荡镇江边村口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执法人员已出示执法证件:仇德飞(3303114055)王海(3303114063)经查,该车驾驶员施良松当场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各壹本,无法出示营运客车门检单,乐清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荆分公司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以上事实有下列违法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24
    决定机关 乐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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