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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卫职罚〔202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依法查明:一、当事人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千元(¥5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江南支行,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太鹤路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或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7
    决定机关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王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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