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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宝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67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421民初58号
    案号 (2018)冀0491执4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18-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泓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汽车分期消费本金106452.75元、利息4050.19元、滞纳金8787.02元,合计119289.96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和滞纳金;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享有对被告梁泓锴名下的冀DSU667号车辆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闫泉、石家庄宝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6元,由被告梁泓锴、闫泉、石家庄宝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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