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2MA****535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6708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11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许勤人民币1643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436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游扬兵对被告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7元,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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