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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2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成分…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提供材料、接受调查询问,案发后及时修改网页、停止违法活动,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侯博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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