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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501190830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信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8月06日15时00分,我局西溪中队姜进超、张健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信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内放置一只绿色垃圾桶,内装有其他垃圾,经亮证后询问工作人员,其表示该垃圾为东部软件园内企业投放,但因为园区内有上百家企业,管理难度较大,导致未能及时做好监督垃圾分类投放。被查处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8月1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30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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