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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保税区博兆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晓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785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1民初10558号
    案号 (2017)鲁0211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6
    发布日期 2017-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昆仑金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2017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2017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42万元、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利息、复息、罚息(按照2017年7月30日原告电子系统自动计算的数额为准)及律师费15万元。 二、对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债务,被告青岛昆仑金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清偿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728万元借款本金,并要求该被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1368912.53元(利息、复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29日,其后至本息全部偿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以原告电子系统自动计算的数额为准)。 三、被告青岛保税区博兆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宋旭东、被告王海燕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宋旭东所有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102号内40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抵押权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432659号)、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517号内2号楼3单元803室的房屋(抵押权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432659号)均享有抵押权,就该两套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偿还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债务。 五、原告对被告宋积成、薛瑞欣共同所有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06号6栋2单元901室的房屋(抵押权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411426号)、原告对被告宋积成所有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355号907室的房屋(抵押权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410297号)均享有抵押权,就该两套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偿还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债务。 六、案件受理费72342元,减半收取361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1171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六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411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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