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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市监罚〔202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对商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嘉兴日报嘉善版或同级别以上媒体上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捌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3
    决定机关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