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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安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5MA****6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113民初4054号
    案号 (2021)黔0113执56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2-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贵阳港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预供购销合同》; 二、被告中安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祖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贵阳港创建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7227846.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2月1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止); 三、驳回原告贵阳港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45元(已减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港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中安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祖美负担35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安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祖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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