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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锦裕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5****65X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1094号裁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32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2018)深仲裁字第1456号裁决第一项(即应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5,299,404.55元,利息人民币211,796.43元。从2018年6月8日起,以来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为基数,按月2%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贷款本金和利息还清之日止)、第二项(即应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48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46,748.27元)、第三项(即仲裁费人民币279,443.64元)确定的应由赣州森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的债务未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 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对前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三)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54,772元, 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54,772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时向申请人径付人民币254,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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