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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公(西)行罚决字[2019]50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0117杭州珠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3日15时许,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单位杭州珠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常青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了250g瓶装化学品金属钠后存放于滨江区江陵路88号4幢401室“杭州珠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存放仓库,但未在仓库门设置明显的危险物品警告标识,也未在仓库安装监控记录设施,后于2019年1月17日被西兴派出所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7
    决定机关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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