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苏为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822MA****9P1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2民初1463号 |
案号 | (2020)冀0822执4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隆县玉音电子广告服务部76,59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00元,由被告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师庚卯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东 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建鑫 附页 一、判决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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