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钦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432****004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8民初15437号 |
| 案号 | (2019)沪0118执548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09-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网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童清,第三人钦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庆春275,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网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童清,第三人钦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庆春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三、被告顾青对被告深圳市网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童清,第三人钦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顾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网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童清,第三人钦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李庆春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深圳市网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童清,第三人钦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