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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兴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881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郑民二初字第29号
    案号 (2016)豫01执3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8
    发布日期 2016-12-15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社军、昌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 告张宇航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5月21 日至2014年6月19日,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 照月息15‰计算;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23日, 以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4年7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 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昌记国、郭社星、黄润霞、洛阳奥巴车辆科技 有限公司、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宇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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