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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巴德爱教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MA****TD5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民终15791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49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维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巴德爱教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魏立亮、宋炜、蔡亚军、薛芳支付房屋押金300000元、教育风险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项,即“巴德爱教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魏立亮、宋炜、蔡亚军、薛芳支付逾违约金50000元”、第六项,即“驳回巴德爱教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巴德爱教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魏立亮、宋炜、蔡亚军、薛芳支付股权转让款4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魏立亮、宋炜、蔡亚军、薛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616元、保全费5000元,由魏立亮、宋炜、蔡亚军、薛芳承担4616元,由巴德爱教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承担27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由巴德爱教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680元,由魏立亮、宋炜、蔡亚军、薛芳承担680元,巴德爱教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承担44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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