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68****25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2479号(2020)黔01民终6420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30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 一、被告杜宪琴、刘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40万元、利息32798.42元、罚息745465元、复利10349.57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4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65 %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32798.4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65%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冉先黎、杜媛娥、李五一、谢兰琴、朱兵、彭筑秀、罗远筑对被告杜宪琴、刘晓东的上述第一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8元及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杜宪琴、刘晓东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该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主文: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03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03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03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杜宪琴、刘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贷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32798.42元、罚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为745465元,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4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9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为10349.57元,之后的复利以未还利息32798.4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97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四、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冉先黎、杜媛娥、李五一、谢兰琴、朱兵、彭筑秀、罗远筑对杜宪琴、刘晓东的对本判决第三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8元及公告费400元由杜宪琴、刘晓东、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冉先黎、杜媛娥、李五一、谢兰琴、朱兵、彭筑秀、罗远筑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8.73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