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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68****25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9636号(2020)黔01民终8924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30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雷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59978.31元、利息人民币35506.25元、罚息人民币415999.41元、复利人民币8952.75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实际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罚息利率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先上浮30%后再上浮50%确定,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后每年的4月3日重新确定罚息利率; 二、被告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冉先黎、杜媛娥、李五一、谢兰琴、朱兵、彭筑秀、罗远筑对被告雷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77元,由被告雷鸣、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冉先黎、谢兰琴、李五一、彭筑秀、杜媛娥、罗远筑、朱兵共同负担。 二审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77元,由李五一、杜媛娥、罗远筑、彭筑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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