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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鹏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14****9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4民初10083号
    案号 (2019)苏0104执1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5
    发布日期 2019-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华鹏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8年8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881760.56元,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编号2016年贷字第111150904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苏华鹏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440000元。 三、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对被告江苏华鹏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鹏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31元,由被告江苏华鹏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负担(被告江苏华鹏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江苏华鹏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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