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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宁天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80068****08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811民初12580号
    案号 (2021)鲁0811执恢1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2-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宁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周凤洋、李改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息12015304.82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济宁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周凤洋、李改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在(2018)鲁0891破申字第3号案件破产程序中申报并被确认的债权份额;若在济宁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周风洋、李改芝履行前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已经终结,执行中应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三、被告济宁天盛化工有限公同、周风洋、李改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52元,减半收取计469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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