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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金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3531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10256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67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日期 2018-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57334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泉州锦轩鞋服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施性利、林鸿伟、王金莲、林全元、林振东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锦轩鞋服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施性利、林鸿伟、王金莲、林全元、林振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九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41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锦轩鞋服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施性利、林鸿伟、王金莲、林振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林全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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