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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环罚决〔2021〕WX-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3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高建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